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研究生教学整体水平,规范管理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组织申报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鼓励学院(部)科学组织教学团队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课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三条 根据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以及研究生教育实际,加强教学队伍、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资料和考核体系建设,深化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切实增强课程建设育人价值。
第四条 教学队伍建设。通过课程建设,形成多支由拥有丰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领衔、成员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
第五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研究生课程内容应能充分体现所涉及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结合学科前沿最新研究方法和成果,根据学科发展实际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优化课程体系。
第六条 教学资料建设。教材、教学用书、参考资料、教学课件和案例等教学资料建设是课程建设的精髓,也是教学内容的体现。通过实施课程建设项目,推动研究生教材、教学用书、参考资料、教学课件等课程教学资料库建设。
第七条 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在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加强网络视频公开课等资源共享类课程开发建设;注重营造全英文、双语教学等国际化办学所需的外语教学环境;注重激发研究生创新思维,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通过课程建设辐射带动各类课程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考核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题库和试卷库建设,促进教考分离,提升课程考试信度和效度。积极探索各种灵活有效的考核方式,通过课程建设使课程具有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式,推动课程教学考核体系建设。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申请条件。申请课程建设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课程已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且已连续开设2年及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学位课程、全英文、双语教学课程;
(二)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学效果良好,课程主讲教师不少于2人。
第十条 申请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就该课程建设对教学和学科(专业领域)建设的重要性,已有的教学梯队和设施基础、建设目标、建设计划等,进行论证。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经学院(部)推荐,由学院(部)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部。
(二)研究生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统筹协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各学院(部)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不得延期。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遵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履行项目申请书中约定的条款,带领项目团队开展课程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或因不可抗力申请终止项目建设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科应及时报告项目推荐学院(部),经学院(部)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属学校资产,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五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项目立项一年后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程建设项目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余项目由学院(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对于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建设,或要求项目组限期整改项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项目建设期满,均需申请结题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结题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材料至学院(部);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程建设项目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作出验收结论;学院(部)组织专家验收其余项目,并将验收结论报研究生部;
(二)验收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发文公布。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终止项目并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和校研究生教改项目。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万元/项。对于影响面广的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立项项目,由学校拨给资助经费;其它立项项目由项目推荐学院(部)拨给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3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经费使用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经费使用规定》和《浙江理工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规定》等规定执行,验收后的剩余经费参照《浙江理工大学专项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课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办公、印刷、成果出版、培训、调研、参加会议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编印教学参考资料或辅助材料,编写出版教材、试题(卷)库建设等发生的办公、印刷、出版费用(办公、印刷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
(二)购买课程建设需要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声像资料、小型教学设备等费用;
(三)师资进修培训费;
(四)课程教学调研和参加专业会议的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研〔2007〕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