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培育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下称“教改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改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校教改重点项目应着重研究影响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长远性问题,以研究生教育理论重大创新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为重点,能够形成标志性成果。面上项目重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适应不同学科专业特点的教育观念、标准条件、实践模式和经验案例。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组成员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和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2年及以上的研究生指导、教学或管理经历,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且有4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项目负责人正在主持校教改项目且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同一年度最多申报1项或参与2项项目,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人。
3.申报项目应符合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研究基础好,预期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研究生部发布当年度立项计划;
2.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并上报学院(部);
3.各学院(部)根据学校申报要求,组织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
4.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5.拟立项项目名单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校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规划和实施的各项工作,总体把握项目进展、经费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和水平等情况,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并按规定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指导,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积极支持项目组开展研究与改革实践,及时推广具有重要价值的教改研究成果。
第八条 校教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面上项目一般不得延期;重点项目可视项目研究情况申请延期,填写《延期申请报告》,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部审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学校在校教改项目立项一年后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校教改重点项目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院资助经费的校教改面上项目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中期检查结果报研究生部。
第十条 校教改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均需申请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提交相关的成果材料,校教改重点项目经所在学院(部)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送研究生部,学院资助经费的校教改面上项目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校教改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研究计划进行结题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3.结题验收结果报学校批准后公布。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需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结题验收。仍未通过者,学校将终止项目并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校研究生教改项目。
第十一条 校教改项目结题验收的成果要求:项目研究报告和与本项目直接相关并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教改论文。面上项目要求发表1篇;重点项目要求发表2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我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教改论文均需标注“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且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组成员,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
第十二条 未达到上述结题验收成果要求,但研究成果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较好的实践效果,已在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可聘请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后,再按第十条规定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研究成果鉴定专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2.更改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因故延期、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项处理,并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1.项目经过整改仍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
2.项目研究工作存在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3.项目研究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4.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其他情形。
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或参加校教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校教改项目的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8000元,面上项目每项资助经费4000元。公共基础教学方面和职能部门承担的校教改项目经费由学校资助,其他校教改项目经费由学院(部)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项目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总经费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项目经费应在结题验收后的半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用的经费将由学校收回。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论文版面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0%);
3.办公费、印刷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
4.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第十八条 校教改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部和学院(部)管理和监督使用。项目经费使用时,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如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部分管领导审批,学院(部)资助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部)应充分利用交流研讨会、报刊、网络等平台以及论文集、现场教学观摩等形式,加强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进教学成果的应用和辐射。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校教改项目的优秀成果,学校将积极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