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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研〔2011〕13号)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2-04-28 00:00:00 点击量: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而又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切实有效地加强研究生专业实践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确保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积极作用,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理工研〔20106号)执行。

二、组织分工

研究生部负责对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与各实践基地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管理工作,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等工作(校外导师应在制订专业实践计划时同步确定,各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实践时间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实践内容与方式

专业实践须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并结合研究生本人学位论文内容,实践形式可包括科学研究、专业调研、专业实验、专业实习等。

本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灵活安排的原则,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

1.学院依托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合作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统一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前往合作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2.导师有企业合作项目的,经学院同意,也可根据需要,依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所建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3.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相关企业进行专业实践。

4.经导师和学院同意,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实践单位应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结合紧密,在生产、生活、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并能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外导师。

四、实施与考核

1.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按照所在专业类别或领域的专业实践大纲要求,与导师一起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列出专业实践的具体内容。专业实践计划须经学院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或领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审核、学院审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应坚持收集资料、认真积累经验,及时记录实践工作的进程。

3.在专业实践结束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撰写1篇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在本专业或专业领域内进行交流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果及收获等。

4.专业实践报告交流会由学院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或领域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可由校内外专家、专业实践单位负责人等至少3人组成考核小组,学生本人汇报专业实践工作,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专业实践所在单位或校外导师对学生专业实践期间表现的评价等,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

5.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合格者及以上者,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部审定后,取得相应的专业实践学分。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专业实践,产生的各项费用自理。凡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都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

五、专业实践安全管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前,应购买人身保险或其他意外保险。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

2.各学院应当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安全教育,与学生专业实践所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专业实践带队教师,与专业实践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管理工作。

3.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4.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应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学校和专业实践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指导教师和专业实践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专业实践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外出游玩。对违反实践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院和专业实践所在单位可责令其停止专业实践,专业实践考核成绩按不合格计。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10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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