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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2026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9-30 13:13:49 点击量:

各学院、全体研究生: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资助管理工作,精准、有效地发挥资助资源的作用,切实保障国家、浙江省和学校有关资助政策与帮扶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2026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研究生。

二、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2.班级(学科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寝室长、研究生代表等,开展班级研究生资助对象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按照研究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三、认定类型

1.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2.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3.其他群体。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研究生资助对象:

(一)本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本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人员或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

(四)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不符合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必要的辅助说明材料,向所在班级(学科或专业)提出申请,并由研究生本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班级(学科或专业)初评

班级(学科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接收《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后,结合研究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情况,对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初步提出班级(学科或专业)认定的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班级(学科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资助对象名单,报党委研工部核准。

4.学校审定

党委研工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提交的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提出全校研究生资助对象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5.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异议,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研究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研究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并按要求将资助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成档。

五、有关工作要求

1.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是做好研究生各项资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确保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公正透明。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要求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动态变化情况。

2.对于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资助对象的研究生,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复核调整,复核程序同认定程序,并及时更新学院研究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3.对于在库研究生资助对象,各学院要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应及时调整其资助对象认定类型或取消其资助对象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全额追回其已获得的各类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请各学院于10月21日前将《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附件1)、《2025/2026学年研究生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附件2),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党委研工部(1-420),纸质版需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党委研工部联系人:阮老师,联系电话:86916327,联系邮箱:352978315@qq.com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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