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院、“十二五”省高校重点学科负责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4〕68号)、《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2012〕244号)、《浙江理工大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理工研〔2013〕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等有关要求,请做好省高校重点学科(不含重中之重一级学科、重中之重学科、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下同)建设2014年度的经费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安排和2015年接待费预算申报工作。
一、省高校重点学科2014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安排
(一)10月6日前,省高校重点学科将学科建设2014年度的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安排和大仪可行性论证报告交研究生部。
(二)10月7—11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相关学科,审核通过的学科预算将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将经费拨至各学科。
(三)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安排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1、经费预算和支出比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执行,编制预算请注意各块比例与其他年份的协调,确保总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省财政经费使用至2015年12月20日,学校配套经费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涉及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需填报《浙江理工大学申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2013版)》。
3、图书资料采购由重点学科提出采购清单,经学科负责人审批,校图书馆审核后由图书馆统一采购。
二、省高校重点学科2014年接待费预算申报
根据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经与计财处协商,为便于省重点学科2015年在学术交流、学科规划论证等工作中必要的接待工作顺利开展,规范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现请相关学科于2014年10月6日前将2015年学科接待费预算表纸质稿一式2份交至研究生部。相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省高校重点学科不超过2万元;接待费根据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相应模块要求,合理编制预算,安排好上级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要求集中在学术交流和建设运行费中支出,实验室建设经费等其它经费原则上不得支出接待费。
(二)接待费预算一经研究生部和计财处核实生效,不予调整。其它经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因素影响执行和绩效确需调整的,须在秋季学期第二周提出调整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附件
联系人:潜睿睿
电 话:8684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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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部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