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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浙理工研〔2015〕46号)
作者: 时间:2018-11-15 21:38: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或者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命题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免初试资格确认,由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六条 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七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政策,指导、统筹和协调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程监督,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设立研究生招生办,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研究生招生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编制年度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四)制订年度《推免生接收工作章程》和《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五)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与服务等组织工作。

(六)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核发、命题、制卷、考试、阅卷、调剂、复试、录取等组织工作。

(七)各类招生报表的统计与上报。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学位点负责人等组成。其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拟订本学院、学科简介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核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

(四)开展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如招生宣传、报名动员、调剂、复试、录取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二条 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确定各学院招生指标(推免生录取人数占计划总指标)。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确定各分专业招生指标。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在招生过程中对各分专业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考生报名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应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考生的考试资格,研招办对学院审查材料进行复核。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考试。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参加考试。

第五章 命题与评卷

第十六条 命题主要包括初试业务课自命题科目和复试笔试科目。

第十七条 初试业务课自命题科目,每门课由学院指定或选派至少两人组成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任组长,实施组长负责制。评卷人员原则上应与命题人员一致。命题教师名单需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备案,学院必须做好命题教师名单的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同时做好命题教师的安全保密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命题及评卷工作。

第十九条 命题人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命题或评卷。

第二十条 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务课自命题试题的交卷、组卷和制卷要求在保密室进行,进出保密室需两人(含两人)以上,保密室外门及保密柜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保密室24小时配备保安值班并全程录像;制卷过程由两人及两人以上进行;制卷过程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打印试卷须由命题教师确认,正式卷装袋后由命题教师签字,并当场销毁试卷底稿;必须按照机要件要求寄送试卷。

回卷、拆卷、理卷、装订答卷、密封考生信息等均应在保密室进行,保密室配备保安并全程录像;对组卷人员、拆卷人员、试卷装订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规范组卷、拆卷、密封流程,强化核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取集中评卷的方式,在配备监控的专门场所组织阅卷,并配备保安值班;所有评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评卷教师不得拆看考生信息;加强评卷过程管理,规范阅卷流程;强化核分、登分环节的核查,多人次校对评卷成绩。

第六章 复试与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工作安排按国家招生工作进程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制定当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学院应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并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和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应加强复试录取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指导。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复试日程;做好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资格审查、复试笔试、综合面试等环节要合理安排,做到秩序井然、流畅高效。

第七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时在网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向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

第二十七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学校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学院和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及时公布学位点、导师等信息,在学院网站公开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拟录取名单报省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公示结束后,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第三十条 提供学校及学院的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和结果全面负责。根据工作安排,学校选派人员到招生现场巡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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