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规范研究生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研究生招生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从事和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招生包括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初试和复试、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初试和复试。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一)代替或者由他人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命题、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试题信息的;
(二)命题教师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参与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参与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的;
(三)应回避招生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七)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八)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差错的;
(九)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操纵或篡改考试分数的;
(十)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十一)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二)不遵守面试时间、面试过程接打电话或玩微信、随意进出面试考场的;
(十三)操纵调剂考生名单,调剂了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十四)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研究生招生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调离招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产生不良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七条 学院应制定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及相应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并获得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通过。因学院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生指标分配不公、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该学院警告或者减少招生指标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考场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调查机构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对教师、学科(专业)或学院研究生招生失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教师和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失范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并向被举报或投诉教师和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被举报或投诉教师不得参与调查小组。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报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做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受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应对调查资料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学校向社会公布对教师或管理人员研究生招生失范行为的处理决定,通告教师所在单位或部门,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