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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理工研〔2010〕6号)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0-11-10 00:00:00 点击量:

实践教学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建设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保障实践教学顺利开展、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目标

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基地必须为研究生完成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提供所需的条件和服务。学校及各学院通过积极拓展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努力建成一批稳定优质的实践基地,从而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创造良好条件,有效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所建立的实践基地应能体现现代科技的发展方向,在生产、生活、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所提供的条件具有一定的专业代表性和前瞻性。

(二)专业对口原则。所建立的实践基地应与专业紧密结合,能够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

(三)动态性原则。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基地依托单位实际情况对实践基地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学校、学院在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合作过程中,能利用基地的条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进行科技合作、技术咨询与开发、文化建设、人员技术培训等。双方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互相受益、共同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形式

(一)以学院各类基地为依托的实践教学基地。一般只承担某一学院相关专业学位点的实践教学任务。

(二)以学校与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基础的实践教学基地。一般可以承担一个及以上学院相关专业学位点的实践教学任务。

(三)学院利用自身学科优势,依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建立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一)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条件

1.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或者是学校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

2.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具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教学、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3.实践基地应符合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要求。

4.实践基地应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程序

1.研究生部或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实践教学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或者学校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共同协商建立实践基地。

2.研究生部或学院与有关单位或科研平台达成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后,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3.学校或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三)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实践基地共建双方经协商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双方合作的内容与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其他。

2.实践基地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学校负责签订的实践基地协议书通常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部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各执一份。学院负责签订的实践基地的协议书通常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部、学院和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单位各执一份。

(四)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1.实践基地签订协议后,可命名为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具体名称由实践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实践基地挂牌名称确定后,需报学校备案。

五、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1.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践基地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新模式,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岗位,有条件的可以提供研究课题,并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指导教师,针对专业实习、科研能力训练、科技创新、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等实践教学环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共同开展技术讲座、经验交流等,帮助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科研、创新、实践能力。

3.学院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的管理,并指派专人担任实践基地管理人员,同时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支持等方面为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4.在开展实践教学期间,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加强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二)实践教学基地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拟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具体内容,并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应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书写实习报告,并进行成绩评定。

2.管理人员负责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基地建设及实践教学中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定期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实践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与保障

1.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须报学校审批同意。

2.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开展。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分为实践基地建设费和实践基地正常运行维持费。实践基地建设费用于新建或扩建各类实践基地,凡在实践基地的建设、考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实践基地正常运行维持费用于该实践基地承担相应实践教学任务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学校鼓励各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3.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浙理工教〔200741号)有关标准执行。

4.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学院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情况和实践基地建设情况,评估实践教学工作。对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撤销。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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