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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新生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3-06-25 07:00:00 点击量: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确保研究生新生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理工研〔2012〕24号)精神和招生有关规定,学校应组织对2013年研究生新生(含2012年保留入学资格2013年重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全面复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复查内容与要求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招生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经历及目前的表现。如发现有不符合攻读硕(博)士学位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前置学历复查:专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并满2年;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已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硕士毕业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已完成硕士生学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硕博连读研究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复查每位入学新生的前置学历。
       3.业务水平复查:主要考核是否具有攻读研究生的学术基础、科研能力。
       4.健康复查:按国家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适宜在校学习。
       5.“新生报到单”所列各项入学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6.档案完整情况。核查定向生、委培生的人事档案在录取政审后是否已退回其原工作单位;核查生源为往届生的非定向生,是否有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写明停薪日期),或由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后无工作经历的证明”。
       7.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是否已按协议规定交纳培养费;单位统一交款的款项是否已到校。
       8.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的基本信息、学习工作经历、家庭信息等是否已进行维护。
       9.研究生新生是否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网上考试。
        二、复查办法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及档案等由各学院负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至研究生部。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者,学院应在复查结束前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2.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筹)负责。校医院(筹)将体检结果通报研究生部和相关学院,将未进行体检复查的新生名单通知有关学院,学院要敦促其在9月30日前自行到校医院(筹)进行体检。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或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校医院(筹)出具书面诊断证明书。
       3.培养费交纳情况由校计划财务处核查,并通报各学院。
       4.研究生新生网上考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并将情况通报各学院。
       5.对于未报到新生,各学院核实情况后,填写《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处理意见表》,于9月20日前交研究生部。
       三、复查期限
       本次复查工作在9月9日至10月30日期间完成。《新生复查情况汇总表》在10月30日前交研究生部,有特殊情况的应另行说明。
       四、复查结果处理办法
        1.对复查合格者,由学院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在新生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确认其研究生学籍。注册同时应检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新生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已进行维护。
        2.复查结束后,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和校医院(筹)复查报告,审核处理复查不合格者:
       (1)不符合攻读硕(博)士学位条件或入学手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学校下发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文件后一周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2)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需短期治疗或休养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应回家治疗或休养。新生擅自不参加体检复查者按复查不合格论处。
       (3)对未交培养费者不予注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4)除办妥保留入学资格的其他未报到研究生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部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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