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全体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材【2023】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浙江理工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我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填写并提交《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
2.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照标准予以发放资助。
四、有关要求
1.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毕业研究生可提出补报申请,补报学生学费补偿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按照学生毕业当年的规定标准执行。
2.请各学院于2024年9月6日下午16:00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毕业研究生的申请材料报送至邮箱939536771@qq.com。联系人:申老师,联系电话:86843146,办公室:1-420。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