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浙江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咨询机构,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授权、学位点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员会)按照学位授权点布局设立若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分委员会是学院涵盖学科专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咨询机构。分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
第四条 校委员会组成
(一)校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校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
室副主任由学校学科建设、本科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校委员会成员。
(二)校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 分委员会组成
(一)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数量不足的学院,可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院分管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的负责人担任。
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拥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分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委员会主席批准。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审议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
(七)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八)审议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作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议;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人资格;
(四)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五)研究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争议;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有关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及调整方案;
(八)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提出暂停招生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十)审议有关学科专业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十一)研究处理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包括校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下同)实行例会制度。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四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分委员会在校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项。分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分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相应委员会主席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程序及时予以调整。因工作岗位产生的委员,在岗位变动后,自动终止委员身份,由继任者自动接任该席位。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理工学位〔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