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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1-09 09:31:59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分类授予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等类型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中国公民,在学校学习,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接受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本科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审查,经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须满足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2.0

第六条 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至2.0之间,在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浙江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赛项名单》中的A类竞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以获奖当年发布的赛项名单为准。)

(二)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以论文发表当年执行目录为准)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的截止时间以出版日期为准,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31日。

(三)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通过。作品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的截止时间以出版日期或开展日期为准,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31日。

(四)在学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校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五)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六)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八)取得与上述水平相当的其他成果。

第二节 硕士学位

第七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可以列入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自开题之日起计)。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研究生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刷格式应符合《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进行3名同行专家(外单位不少于2名)评阅,其中2名采用盲审方式。盲审方式评阅按照学校盲审有关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应公开举行(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位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学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在规定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可以列入授予博士学位建议名单: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自开题之日起计)。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研究生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知识研究或者专业实践领域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论文的选题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三)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刷格式应符合《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进行5名同行专家评阅,全部采用盲审方式。盲审方式评阅按照学校盲审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答辩应公开举行(除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外)。答辩委员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位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学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核与授予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本科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审议通过后,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授予学位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在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在学校攻读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当提交学位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等材料。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除提交学位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等材料外,还需提交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参加并通过某些课程的考试。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核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经审议通过后,提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术复核。

学术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其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学位复核。

学位复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学院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院应将拟处理决定文件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结业)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学士学位。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结业)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1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工学位〔20221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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