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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回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10-27 13:58:10 点击量:

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回避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士研究生招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招生、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同等学力研究生招生等所有类型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初试、复试等各招生环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参与招生工作的在职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及命题、监考、阅卷、面试、录取、监督等各环节的兼职人员、返聘人员和校外专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关系人”包括:

(一)直系亲属:指配偶及直系血亲;

(二)非直系亲属:指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三)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他可能影响招生公正性的关系。

第五条 招生回避工作坚持主动申报、依规审查、严格落实的原则,并接受全程监督。

第二章 回避范围与情形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参加当年学校任何类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必须主动申报。实行如下分类回避要求:

(一)本人报考的,实行全程回避,不得参与任何环节的工作;

(二)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考的,应在命题、监考、阅卷、面试、录取、监督等所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实行回避;

(三)有非直系亲属等报考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研究生院共同研究,根据报考单位、岗位风险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具体回避方式。

第七条 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关系人,参加当年学校任何类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必须主动申报。实行如下分类回避要求:

(一)本人、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报考的,实行全程回避,不得参与任何环节的工作;

(二)有非直系亲属等报考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研究生院共同研究,根据报考单位、岗位风险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具体回避方式。

第八条 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本校单独考试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回避程序与执行

第九条 主动申报程序:

(一)招生工作人员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回避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二)各二级单位应提前对本单位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排查与提醒,汇总申报情况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审核与决定程序:

(一)研究生院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

(二)对于需要回避的人员,由研究生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二级单位,明确其回避的具体环节和期限;

(三)对是否回避存在争议的,报请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回避的执行:

(一)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应环节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打听相关招生信息;

(二)各招生学院在组建命题、面试等工作组时,负责人应事先核查并确认所有成员均无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实名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存在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申报、隐瞒不报或在执行回避决定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招生工作资格、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排查与监督职责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通过违反回避规定而获取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学报到的,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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