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六级口语考试将于11月23-24日在下沙校区、临平校区同时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考生仔细阅读。
一、准考证及证件要求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四六级口语考试考生可于2024年11月12日9:00开始,自行登陆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bm.neea.edu.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注:考生凭纸质版准考证(一律不得使用电子版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入场,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电子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不作为等级考试有效身份证件)。
二、考试提醒
1.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的考试日期、报到时间、考试地点入场。考生根据个人考试场次,提前30分钟先到考生物品存放教室(下沙2N-306、临平L4-417)存放个人物品,然后到候考室(下沙2N-310、临平L4-408)候考室签到,由专人带入口语考场(下沙2N-410、临平L4-515)。

图1 下沙校区口语考试考场相关分布示意图

图2 临平校区口语考试考场相关分布示意图
注:因临平校区4号楼同时有计算机等级考试和英语口语考试,部分楼梯区域将封闭管理,在临平校区参加口语考试的考生请按指示走楼梯先到4楼候考,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引。
2.考生禁止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录放音机(如MP3等)、电子记事本、考试用书、参考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口语等级考试所有考场、候考室都安装了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所有情况并录像保存,同时学校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一经发现考生作弊将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将被记入教育部考生诚信档案。
3. 考生进入考场后自由入座(不指定座位号)。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考试用机上按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测试设备、作答。考试结束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4. 考生迟到不得入场考试。考生不可提前离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三、注意事项
考生可登录https://cet.neea.edu.cn/html1/folder/16113/1587-1.htm网站了解和观看CET口试内容介绍以及口语考试系统培训视频。
研究生院
2024年11月13日
请各位考生从容应试、诚信考试、考出水平,教务处在下沙校区1号楼、临平校区L4一楼分别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86843417,接收考生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试当日,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入场时间到达候考室,晚于考试开始时间不得进入候考室或考场,且按缺考处理。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四、将书包、手机、书籍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至指定位置。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
五、进入考场后由监考员安排入座,并立即通过身份证件号和姓名进行登录,考试时间开始 5 分钟后,禁止登录。
六、考生成功登录后,应立即对视频、网络及耳麦进行测试。
七、考试开始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八、在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
九、考试结束时,系统开始回收答案,在答案回收完成前,考生不得离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考试违规行为
1.使用伪造或虚假身份证件。
2.进入考场后,未按要求对考试设备进行测试。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吃食物、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未经监考人员许可离开教室。
6.对考场工作人员有言语或肢体冒犯或攻击行为。
7.损坏考试设备,包括并不限于计算机、耳机等设备。
8.协助他人作弊,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请他人替考。
9.以任何媒介复制任何部分的考试材料。
10.窃取或试图窃取考试材料。
11.其它违规情况。
违规考生将被取消继续考试的资格,成绩无效。如果在考试成绩发放之后发现考生曾在考试当天参与作弊,该考生的考试成绩将被取消。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