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有关机构: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研究生培养的通知》(浙教厅函【2022】2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异地研究生培养,依规开展高质量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开展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和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年度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工作
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展异地(与学校章程所载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其他地域)研究生培养的机构均须填写《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基本表》(附件1)及书面报告(附件2),并向研究生院报备,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厅备案核准后方可开展培养工作。去年已报备的机构今年无须重复报备,去年未备案但目前正在或拟开展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机构须备案。
二、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年度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所有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每年均须填写报送《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统计表》(附件3)。
三、相关要求
1.未曾备案但正在或拟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机构须填写《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基本表》(附件1)、《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自查报告》(附件2)。
2.所有正在或拟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机构须填写《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
3.截止日期:2023年3月23日。
4.所有材料均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以“学院名称-文档名称”命名,纸质版需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签名(含日期)并盖学院章后交至1-428。
5.未报备机构不得参与本校研究生培养任务。
联系人:于老师,电话:0571-86849298。
附件:1.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基本表
2.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自查报告
3.高校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备案信息统计表
研究生院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