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理工研〔2015〕4号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全面提高,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鼓励创新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注重创新、公平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数不超过当年度可参评人数的10%。
二、评选范围
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夏季、秋季和当年度春季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标准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论文选题立足学科前沿,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优先考虑。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成果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论文能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且全文数据可靠、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达准确、书写规范,不存在作假行为。
(四)论文双盲评审成绩均不低于85分,或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五)在读期间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
1.博士研究生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发表SCI或EI检索论文3篇,其中期刊论文至少2篇;
②发表SCI或EI检索论文2篇,且发表或录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至少2篇;
③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篇,且发表或录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至少3篇。
2.硕士研究生
(1)理工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发表SCI或EI检索期刊论文1篇;
②在一级、二级刊物上发表或录用论文各1篇。
(2)人文社科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发表或录用一级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②发表或录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其中CSSCI检索论文至少1篇;
③发表或录用二级及以上期刊论文3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授权发明专利1项;
②作品获全国美展入围奖或省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③获得业界有影响的全国性案例大赛奖励;
④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政府机关批示或采纳;
⑤取得与学术型硕士生相当且能体现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成果。
以上成果均应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位获得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获得者为第二作者)。其它成果折算方法可参见《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四、评选程序
(一)学位获得者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校确定的推荐名额进行初选、推荐,结果报校学位办;
(三)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产生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四)专家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专家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五、奖励
(一)学校向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优先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六、其他事项
(一)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学位办组织实施,学位办接受个人或组织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过程或结果的申诉或异议。
(三)对已获批准的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论文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问题的,取消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的表彰并追回奖金,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不低于学校评选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位办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浙理工研〔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