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9〕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2009〕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
在浙江理工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疗保险)范围。在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范围。
二、参保年限要求
大学生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在读期间连续参加城居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工作,学校成立浙江理工大学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卫生所合署办公。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科技与艺术学院学工部,下同)负责大学生的投保、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计财处负责代收大学生的城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缴至市医疗保险机构并做好参保学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医疗保险机构的协调、医保证卡的发放、医疗费用的审核、后续理赔协调等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缴费标准
学生城居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免缴费学生的材料、审核并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五、参(续)保缴费
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15日前,计财处将代收的城居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疗保险机构。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应及时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结算年度
大学生城居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城居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疗保险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疗保险待遇。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城居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城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居医疗保险待遇。
七、杭州市大学生城居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大学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大学生普通门诊治疗按《浙江理工大学大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
3、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
4、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九、就医选择
(一)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只限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二)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不包括港澳台及国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的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的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该种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三)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同意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再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十、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经登记后转上海、北京两地或临时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规定结算。
(三)因急诊以及在异地(不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就医或转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十天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办理医疗费审核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
十一、大学生纳入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后,学生的住院费和规定病种的门诊费用均由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结算。
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商业保险的投保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学生可在杭州市城居医疗保险报销后,继续在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学校与商业保险机构合同约定的可报销的医药费。与商业保险机构合同的执行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二、其它
(一)在《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但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理工大学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