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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导师和研究生中开展学习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精神活动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13-01-08 08:25:00 点击量: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我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在全体导师和研究生中开展学习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精神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全体导师和研究生中开展学习贯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精神活动,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完善导师负责制;引导研究生掌握科研工作的规范,确立严谨治学的品格,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推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有关要求
        1. 充分认识开展本次学习活动的重要性。诚信是学术之基。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学术作假行为既损害学术的根本,又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加大打击学术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有利于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2. 加强组织,确保本次学习活动的全面开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到学习活动全覆盖,重实效。学习活动要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本科生,要求原原本本地学习《办法》全文,确保全校师生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明确自身职责,引导全体导师、研究生自觉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3.创新方式,增强活动效果。各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学习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生活会、师生座谈研讨、科研团队活动、学术沙龙与论坛等活动形式,增强互动交流,深化活动效果。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经验,对本单位活动中的经验和亮点进行宣传,扩大活动影响力。
        4. 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要将相关学习内容纳入到导师培训、研究生入学教育等工作中。要把学习教育活动与课堂教学、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结合起来,形成课内外教育合力。要把活动与导师的遴选和评价、招生指标的配置,与研究生的评奖评优、学位授予等有机结合,形成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学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于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本次专题学习活动,并将总结材料报送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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