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投身科研,提高研究生学术科研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3级、2014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发放内容
1. 基本资助金额
导师可在不超缴纳额度的前提下,根据所指导的研究生实际表现,按0.5年的标准决定基本资助金额的发放额度(学校在硕士研究生招生时,按1.5年的标准收取助研经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
2. 学校配套金额
配套措施
本学期导师在基本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已经额外资助研究生额度达200~300元/月,学校按100元/月配套发放;额外资助达300元/月及以上的,学校按150元/月配套发放;配套措施只适用于2013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配套认定标准
①学校只对通过校财务系统发放给研究生的劳务费给予配套,其他情形不在配套范围;
②导师或导师组通过校财务系统发放给研究生的劳务费,需出具校财务系统生成的发放清单(含导师和 姓名、项目名称、账目流水号);
③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额外发放的劳务费,除需出具校财务系统生成的发放清单外,还需出具证明导师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学院证明;
④课题组或项目组负责人(非导师)发放的部分,除需出具校财务系统生成的发放清单外,需提供课题或项目组成员名单证明;
⑤本学期导师发放给研究生劳务费等津贴的有效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发放程序
1. 研工部在每个学期末(12月、6月)发布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通知;
2. 导师根据研究生当学期表现填写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并与符合配套要求的财务系统生成清单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院;
3. 学院审核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及财务系统生成清单等材料,汇总后提交研工部审核;
4. 研工部审核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无误后提交计财处,由计财处一次性发放到研究生工商银行账户(注:一学期助研津贴达到扣税标准的,研工部将分批次提交计财处)。
四、特别说明
1. 研究生助研津贴旨在激励研究生潜心开展科学研究,导师应区别对待;
2. 导师额外资助的部分应为研究生真实所得,不得利用研究生劳务费等任何名义套取学校配套;
3. 对导师在额外资助部分的套现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一经核实,将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浙理工研[2010]4号),给予减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严厉惩罚;
4. 各学院导师提交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表(附件1)至学院,符合配套条件的还需提供学校财务系统生成的清单等佐证材料交于学院;
5. 各学院于1月8日前将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表(附件2)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连同纸质配套佐证材料一并送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86843631。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5年12月29日